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中文名稱訂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英文名稱訂為The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of Taiwan (簡稱FICHET)(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高等教育國際學術合作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各大專校院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
二、籌辦國際性之高等教育研討會。
三、籌組在國外舉辦大學博覽會並推廣招收國際學生。
四、接受委託從事國際合作事宜。
五、推廣國際間有關我國學術及文化之研究。
六、協助推動兩岸教育交流。
七、協助推展與行銷華語文教育。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幣參仟壹佰零伍萬元整,由教育部捐助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整、各大專校院捐助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萬元整。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凡捐助設立基金及後續捐贈基金之大專校院,皆為本會捐贈校;捐贈校贊助每年度業務活動經費者,為本會年度捐贈校。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金華街199巷5號202室,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六、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解散、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教育部指派代表九席與本會捐贈校代表八席,共十七人組成,均為無給職,並以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惟基於職務關係指派或選任之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得因董事專業性及適任性等特殊考量,不受性別比例之限制。
前項教育部指派代表,由教育部主管國際及兩岸事務之次長、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等四人擔任本會當然董事,其餘五人另行指派。
本會捐贈校代表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董事(長)與(常務)監察人遴選辦法」選任。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五席,由教育部指派代表一席與本會捐贈校代表四席組成,均為無給職,並以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惟基於職務關係指派或選任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時,得因監察人專業性及適任性等特殊考量,不受性別比例之限制。
教育部指派具會計或財務專業之當然監察人一人。
本會捐贈校代表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董事(長)與(常務)監察人遴選辦法」選任。

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期滿得連任。
監察人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二、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會之利益者,教育部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九條

本會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教育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三、教育部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機關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或監察人,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二、受監護或補助宣告,尚未撤銷。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為無給職。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聘請擔任之。執行長承董事會決策,並受董事長之監督,規劃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必要時得設副執行長若干人。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向法院聲請必要處分。
二、基金的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董事會以實體會議召開為原則,如遇急需召開會議之情形或因應特殊情事,得改以視訊會議或兼採視訊會議方式辦理,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且載明於會議紀錄。但會議討論事項涉及機敏性或使用機密文書時,仍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辦理。
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除依上列程序辦理外,並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每年4月15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教育部核轉立法院審議;以及於每年7月31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報教育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為辦理各種業務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孳息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會創立基金及繼續捐助之款項,均應於金融機構設專戶儲存,且應存儲定期存款,除經董事會同意,不得動支。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受教育部之監督;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本會購置、出售、轉讓不動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為之;並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教育部備查。
本會之財產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解繳國庫或由教育部核准處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5.04.18 第1屆第2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96.12.24 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訂
98.11.09 第3屆第2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0.10.11 第3屆第6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1.06.12 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修訂
102.05.03 第4屆第2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3.03.25 第4屆第4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4.04.17 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修訂
106.04.21 第5屆第4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7.11.09第6屆第1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8.11.15第6屆第3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9.01.17第6屆第2次臨時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09.04.16第6屆第4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110.03.02第6屆第7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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